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议组织机构: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职能部门为该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单位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评议。
二、评议对象:全区各乡镇、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各单位机关效能办公室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四、评议内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1、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2、是否有针对性;
3、时间与内容是否相配套、相适应;
4、公开的形式、效果是否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效果;
5、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杜绝腐败现象发生的作用;
五、各乡镇、部门自行组织评议活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评议活动,由评议小组将情况汇总后,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群众反馈。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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