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镇、各行政机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小组,负责对全县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接受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考核检查程序;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三)考核检查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五)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的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办事结果、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服务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对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