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建议和要求,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精神,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对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方式
问卷评议:通过发放问卷方式向群众收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代表评议:通过召开会议,邀请代表参加进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四、评议程序
(一)发放民主评议通知;
(二)召开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对已发生的政府信息活动及其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归类并制作相关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xx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活动由xx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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