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公车管理制度
(一) 车辆无公务活动时统一停放在机关车库内,在保证党政班子领导因公用车的前提下,再满足部门办事用车。
(二) 要强化安全意识,驾驶人员必须有正式的驾驶执照,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人员一般不得关闭通讯工具,确保做到随叫随到。
(三) 非机关安排的驾驶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驾驶机关车辆,出现一次扣500元。
(四) 机关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用车的,须向党政办申请,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 车辆一般修理,由党政办安排驾驶员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需要大修的,由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费、汽油费由党政办负责有关手续,由镇分管领导审批,镇长签字后财政所统一结算。
(六) 机关车辆一律用气,如需用汽油,必须请示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加油,不得在外记帐,以发票报销。
(七) 对未经安排擅自出车的,对驾驶员和用车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一次扣发奖金20元。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八) 因公用车出现安全事故的,一次扣发驾驶员奖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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