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大厅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大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大厅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的原则,促进和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政务大厅每年初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经大厅领导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 政务大厅采购项目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政务大厅采购项目
1、购置项目
主要包括: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工具,办公家具,大宗办公用品,日常办公用品。
2、劳务及服务项目
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装饰、维修、水、电、气暖维修,车辆加油、维修、保险,会议接待,各种印刷材料。
3、其他由大厅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需纳入大厅采购的物品和劳务。
以上政务大厅采购项目,由大厅综合科结合实际随时提报大厅主管领导,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政务大厅采购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大厅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政务大厅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务大厅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者委托政务大厅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对单位价值小、批量大,属经常性开支的商品或劳务,主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对单位价值高,一次性开支数额大的商品或劳务,主要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根据《吕梁市政府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办法》由吕梁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四章 政务大厅采购程序
第八条 政务大厅采购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1、科室申请。购买科室向政务大厅综合科定期(每月第一个周一)提报本科室所需物品和劳务。
2、政务大厅立项。政务大厅综合科根据单位申请定期确定采购项目,并报政务大厅领导批准立项。
3、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务大厅综合科根据确定的采购项目制定具体采购方式。
4、采购方式的执行。政务大厅综合科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
5、采购合同的履行。根据签订的合同,供应商提供商品或劳务,政务大厅综合科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采购商品的质量,大厅领导进行最后验收。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九条 招标即由采购机关或委托中介机构以招标人的身份事先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供应商均可以投标人的身份参加竞争,在对投标商资格进行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事宜,由采购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具有相应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招标人的资格、资信、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票保证金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定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规定。
除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中事先声明的原因外,招标通告一经发布不得终止招标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承诺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要求招标人就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等内容进行解释。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中应证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破坏。应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评标。
第十五条 采购机关在决标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采购机关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定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