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测绘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行业和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
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第九条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经专业部门认证或认可的测绘软件。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依据《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对其测绘产品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第十五条 质量专项检查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有针对性地组织。
第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时,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