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务大厅采购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务大厅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政务大厅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进行情况;
2、政务大厅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政务大厅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政务大厅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科室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务大厅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诽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他违反政务大厅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吕梁市政务大厅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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