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中心工作人员的纪律观,加强中心管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如下请销假制度:
一、一天以内由中心指定人员批准;
二、一天至两天(包括一天)由中心副主任批准;
三、两至三天(包括两天)由中心主任批准;
四、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由单位分管副局长以上的领导批准,经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并由本单位派驻替补人员驻厅放可离岗;(替补人员不得超过五天)
五、请假手续按以上的规定履行完毕后,由中心指定人保存备案,无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考核对待。
注:该制度由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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