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审核。
第三条 本局处理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长办公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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