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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09-17 18:44:3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65
概要: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建设部门职能作用,改进工作方法,巩固建设行政执法成果,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对受到建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结案后,对当事人建设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调查工作。行政执法回访一般应当在行政处罚结案后一年内进行。第三条对下列当事人,应当进行回访:(一)有重大建设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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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部门职能作用,改进工作方法,巩固建设行政执法成果,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对受到建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结案后,对当事人建设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调查工作。
行政执法回访一般应当在行政处罚结案后一年内进行。
第三条 对下列当事人,应当进行回访:
(一)有重大建设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被处罚后仍不执行建设法规、政策的;
(四)其他有必要回访的。
第四条 回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或授权下级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回访事项。确定回访后,主管部门应当将回访的具体时间、内容、要求等,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回访内容:
(一)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二)现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三)对建设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回访结束后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认真改正,加强管理的,予以表扬;
(二)当事人对原违法行为已改正,但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三)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立案查处,从重处罚;
(四)当事人不但继续原违法行为,而且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从重处罚。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回访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典型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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