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政务大厅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吕梁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大厅监督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大厅审批ban证、收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服务对象认为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有违反大厅纪律、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行为,可以采用当面 、电话、信函和网上等方式,向监督科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之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违规违纪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条 监督科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六条 监督科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认真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纪录;对投诉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 对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可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对举报事实清楚的,及时督查督办,限期解决;对于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移交市监委处理。
第八条 对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监督科调查清楚,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大厅监督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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