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组织形式。为加强代表小组的建设,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规范代表小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原选举单位为基础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可以再划分若干代表活动组。
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主任兼任;副组长一至二人;配备代表小组联络员一人。
区人大常委会指导并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代表小组工作。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三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人大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工作等知识。
(二)组织人大代表了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四)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开展的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各项活动。
(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交流代表履行职务的经验,推介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事迹;向区人大常委会推荐“先进代表小组”、“代表活动积极分子”人选。
(六)组织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七)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要求:
(一)代表小组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有考勤登记,有会议记录,有开展活动及其效果的档案资料。
(二)代表小组应当联系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活动。
(三)代表小组应当在代表履职手册上及时签署评定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
(四)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代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及时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第五条代表小组组长主持代表小组的工作,负责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总结代表小组工作经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代表小组副组长协助代表小组组长工作,组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一名副组长主持工作。组长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推定一名副组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代表小组联络员在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起草代表小组的有关文稿,做好有关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归档,将代表小组每次开展活动的情况和人大代表异动情况,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适当下拨代表活动经费。当地政府应当支持代表小组开展工作。依法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应当按规定给予补贴。人大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保障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