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接受选民和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
(二)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就选民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协助推进工作。
(三)为选民排忧解难办实事。想选民之所想、解选民之所难,每年要为选民至少办一件实事。
(四)向原选区选民汇报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选举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和街道代表工作室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以及有关会议等活动;
(三)参加街道代表工作室安排的接访、走访和约访活动;
(四)人大代表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做好记录,并以代表函的形式向所在街道代表工作室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每位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每年不少于30人次。走访原选区选民,每年不少于3次。
第六条 人大代表根据联系选民所了解的情况,每年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不少于一项议案或建议。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内,应当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行职务的工作情况,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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