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是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活动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学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基本知识,明确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和权力与义务,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增强人大代表职务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
(二)围绕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学习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决算等内容;学习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了解国家机关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
(三)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人大代表调研、视察,接访选民群众,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询问、约见、质询等方面的工作,学习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有关知识,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全区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街道代表工作室负责组织落实辖区代表联组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四条 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分为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
人大代表初任学习,主要安排在新一届人大代表当选后的一年内进行。主要学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权利与义务和如何撰写大会期间的议案和建议等有关规定。
人大代表履职学习,主要安排在新一届人大代表当选后的四年内进行。结合代表的履职活动,主要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学习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案、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决算等内容;学习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了解国家机关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方法和程序。
人大代表专题学习,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学习主题,不定期的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题培训,也可委托街道代表工作室组织落实。
对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培训的人大代表和届中新增补的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街道代表工作室可以通过发送有关培训教材、学习资料及授课光盘等形式进行补课。
第五条 学习培训坚持“形式多样、务求实效”原则,综合运用举办学习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代表学习培训的费用,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年初提出预算计划,经法定批准后,作为专项列支。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年初应在人大代表工作计划中,提出年度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内容,经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后,印发给全体人大代表。街道代表工作室结合辖区人大代表活动的实际,提出相应的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安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提供有关的书籍、报刊等资料;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提供有关的政情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