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充分履行代表职务,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一、提交和移交程序
1、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个人或联名书面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评议、调研等活动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整理综合,形成较为规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文件,经参加活动的代表签名认可后,再提交人大常委会。
2、凡是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较为完整的意见;也可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3、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移交,可以参照会议期间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移交程序进行,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直接向政府办公室或法院、检察院移交。移交的时间须在代表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15天内完成。
二、办理要求
1、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亲自过问,认真研究,督促检查,使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到实处。
2、承办单位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解决的一定要按时按质解决好,能部分解决的就部分解决,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或需要上级部门支持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每一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3、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认真检查督促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政府关于人代会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汇报,或视察办理情况时,应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纳入政府工作汇报和常委会视察的内容。
4、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会议期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样,办理结果要列入下年度人代会上政府提交主席团审议办理情况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