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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内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引导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群众检验的政绩,为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市委其他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再组织进行单项年终检查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分类标准
第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 思想政治建设
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 执行民主集中制
民主决策、办事公开、团结协作、执行市委决定、形成领导核心的情况。
(三) 领导能力
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总揽全局等能力。
(四) 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六条 对科级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核后,按照一类、二类和三类三个等次评定。
第七条 领导班子经考核,符合下列标准,定为一类班子:
(一) 政治坚定,注重学习,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令畅通;
(二) 民主集中制执行好,决策民主,办事公开,用人公道,团结协调,形成了坚强的领导核心;
(三) 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经济工作部门全面完成了各项经济指标,经济宏观调控部门主动为经济工作排忧解难,其他部门积极为经济工作服务,且主要工作在市内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位置;
(四) 工作作风扎实,深入基层办实事,不回避矛盾;
(五) 班子成员都能勤俭办事,艰苦创业,依法行政,清政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 民主测评中,一类票达85%和班子成员称职以上票平均达90%以上,且无不称职成员。
第八条 领导班子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三类班子:
(一) 政令不畅,上级指示精神在本单位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