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领导驾驭能力差,班子作风不民主,内部不团结,各行其是,互不配合,整体功能差的;
(三)不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重要单项工作在市内同类型单位中处于末位的;
(四)计划生育或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
(五)安全生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领导班子或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民主测评中,三类票达25%以上或主要领导称职以上票不到70%,或三分之一的班子成员称职以上票不到60%的;
第九条 未达到一类班子标准,又不存在三类班子情况的为二类班子。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道德品质。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指挥、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后,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达到下列标准,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从严执政;
(二)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勇于改革创新,工作实绩突出,负责的工作处于全市或益阳市领先位置;
(四)注重学习,政策理论水平高;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六)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达70%以上,其中一把手要定为优秀等次,所领导的班子必须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一类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政治思想素质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很突出的;
(二)组织领导能力与工作岗位要求有一定差距,但不很大的;
(三)工作责任感不强,作风比较散漫,工作任务完成不理想的;
(四)在班子中有不利于维护团结的言行,在干部职工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的;
(五)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
(六)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票未达到半数以上的。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政治思想素质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的;
(三)在领导班子中无原则地闹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
第十五条 未达到优秀标准,又不存在基本称职、不称职情况的为称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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