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或停止党籍)的批文;
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
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
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4、正在劳动教养的;
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
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
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
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境)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00元;中专每年1500元。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培养费由所在单位收取。
六、因私出境的审批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经县委同意按规定报省地有关部门审批,乡(镇)正副职及副局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报任免机关审批;其他干部按县委(1990)第5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审批;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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