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待遇问题及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
1、干部职工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妥出境书面请假手续,并做好工作移交。其请假审批程序按第六条规定办理。没有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和工作移交而出境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所在单位应即予停发工资,取消原享受的待遇,回国后也不予复职;不经请假,擅离岗位私自出境受阻而返回的,按劳人干函(1983)101号和国发(1982)5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个月以内按旷工论处,超过一个月作自动离职论处,企业干部、职工,半个月内以旷工论处,超过十五天作自动离职或作除名处理。
2、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六个月。如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计算。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按照本单位事假的规定处理。超过假期即予停发工资;超过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3、干部职工出境后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应在假期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按自动离职论处。
4、招聘干部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理申请解聘手续,所在单位应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7)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付给离职补助费。没有办理申请解聘手续而出境的,按违反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给予解聘,所在单位不再支付离职补助费。
八、共产党员因私出境的,党员组织关系处理按县委组织部(89)第4号《关于党员出国或去港澳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共青团员因私出境的,团员组织关系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办理保留党籍(或停止党籍)和团籍手续的,出境六个月以上的作自行脱党(团)处理。
九、严禁非法出境。干部职工违反出入境管理法、伪造、涂改转让出境证件的,或者参与编造情况、提供假证,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证件的,或者以其它行经进行非法出境活动的,一经查获,情节轻微的,要给予必要的政治处分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上要开除公职。
共产党员参与非法出境活动的,要依照党纪,严肃处理。
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在审批办理公证、护照、请假和党(团)籍手续时,既要认真审查,又要热情服务。要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教育。教育他们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自觉维护党和祖国的的尊严和荣誉。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文之前因私出境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未作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xx年12月11日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