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优先解决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根据《云安县城镇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云县府〔1999〕32号)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20**年7月1日起,优先发放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补贴。在职干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时间根据财力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第四条 此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下称“职工”):
㈠20**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在册的;
㈡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的;
㈢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
第五条 职工本人(含配偶)已享受下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之一的,均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㈠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并领取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㈡已领取当地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后领取住房补贴的除外);
㈢已参加单位有资助、补助的集资建房的(县城“安居楼”除外);
㈣有公助私建住房的。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全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县财政拨款予以解决;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单位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每人每月18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月21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240元,厅级干部320元。今后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根据我县财力情况,先按上述标准的30%计发,即:一般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4元,科级干部每人每月63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72元,厅级干部每人每月96元,今后发放比例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
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按以下类别标准发放:高级职称的按处级干部标准;中级职称的按科级干部标准;初级职称的按一般干部职工标准。
第八条 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形式,由单位直接发放到个人。
第九条 住房补贴自20**年7月1日计起,累计发放年限为15年。
第十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操作程序:
㈠申请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到县房改办领取统一印制的有关表格。
㈡职工个人填写《云安县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存查。
㈢属全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由发放单位将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名单及其职务、职称连同填写好的《云安县住房补贴职工工作简历表》、《云安县住房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等报县人事局审核,县人事局对享受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后送县房改办,由县房改办核实享受人员的补贴标准,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再由县财政局将经核定的全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款划拨到单位,由单位直接发放到应享受职工;属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由负责发放的单位将享受人员名单及其职务、职称报县人事局审核后,再送县房改办核实享受人员的补贴标准,然后由负责发放单位按核实情况发放。
㈣发放单位要将职工住房补贴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人员发生变动的,原单位要在发生变动的当月将有关情况报县人事、房改、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发放住房补贴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如不领取住房补贴的,可继续租住并按原房改租金计租;如夫妻双方或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则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或商品房租金计租,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等特殊对象,可按原房改租金计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