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如人员职级有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但有下列情况者,按以下原则处理:
㈠外地调入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前已领取住房补贴但未领足15年的,调入后的单位凭其原工作单位的证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及其标准继续发放未领足的住房补贴,累计发放年限(含在原工作单位领取的时间)为15年;
㈡调离本县或自动离职、辞职,被开除(除名)、判刑的人员,从其离开单位的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㈢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但其生前工龄超过15年的,可依其死亡当月的补贴标准,并按15年的发放年限一次性计发未领足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15年的,可依其死亡当月的补贴标准,并按其实际工龄一次性计发未领足的住房补贴。该未领足的住房补贴由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十三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粤府〔1983〕68号文所规定的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可对其差额面积部分给予住房补贴,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按1999年省批准的成本价一次性计发。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限为:厅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00㎡,处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80㎡,科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70㎡,一般干部职工每户建筑面积50㎡。
第十四条 由于我县住房补贴采取按月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形式,房改资金没有积累,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一次性提前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各镇、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把好住房补贴发放关,认真审查有关人员的享受资格及待遇标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相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