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管理工作,促进机关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决定,对干部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权限
1、事假
严格控制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天。
(1)地管干部请假,由地委组织部办理,同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2)县直机关副局以上的干部和各指导组正副组长请假,分别经县分管领导和县主要领导同意,由组织部办理;县直机关其他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批。
(3)乡镇正副职、党委委员(包括组织员、调研员)请假,委托指导组审批(乡镇书记、乡镇长准假后,须将去向及时电告县委办和组织部);其他干部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指导组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销假4天以上的,一律报组织部、人事局按审批权限办理。
2、因私出国请假
副局以上县管干部、党群系统及乡镇的一般干部报组织部按审批权限办理,县直机关政府系统的干部报人事局审批。假期及工资待遇按浙人薪(1994)67号文件执行。
3、送亲属出国请假
送直系亲属和亲兄弟姐妹出国原则上一年只能一次,送其他亲属一般不予准假。其审批权限与因私出国相同。
4、其他
(1)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的假期及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事假审批权限办理。
(2)病假必须出具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乡镇正职、县直机关副局以上干部由组织部报县委审批;乡镇副职、党委委员3天(含3天)以下由指导组审批,4天以上由组织部报县委审批;其他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批。病假期间待遇按浙人薪(1994)67号文件执行。
二、请假程序
请假人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须将《准假单》交本单位备存。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批准单位销假。逾期不销假的作超假处理。
三、奖惩
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4天的,从第4天起按天数扣发日平均工资的30%。
2、矿工按天数扣发工资(当月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值)。当月旷工超过15天或当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3、超假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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