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回答“不好说”的法官人数要多于采用“一步认证”的法官。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分类上无法区分采用的认证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会采用一定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的。在这种分类情况下,42位法官不是采用“一步认证”,就是采用的“两步认证”,只不过这种分类不那么明显罢了。也就是说,这种分步认证的过程虽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出阶段性,但法官在潜意识里还是对认证方式自觉地进行了逻辑层次的划分。
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对“两步认证”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并提出此种分类中“两步认证”是否是审判实践中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两个步骤。因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步认证”:庭审中,法官对每一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且对一部分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在庭后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
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
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
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
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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