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交发诉右安门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对其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否准予的请求不予答复一案。2000年12月,原告依照《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居委会向右安门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填写了办事处发给的有关表格。20**年5月24日,居委会将虞交发的申请材料及填好的表格交到办事处。但右安门街道办事处既不上报区民政局,也不答复是否应该享受该低保待遇。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持要求提交的材料,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将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民政局应该在30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右安门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人的材料后,既不签署初审意见,也不上报区民政局,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诉讼中,二被告表示马上对虞交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享受低保待遇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原告虞交发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7、行政处理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和适当性一般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如果这种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那就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赋予人民法院对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的行政处罚行为享有司法变更权
如张小利不服丰台公安分局对田杰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张小利与田杰因琐事发生争执,田殴打张并致其轻微伤(偏重)。丰台公安分局田杰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对田杰作出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认定丰台公安分局仅对田杰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畸轻,显失公正,遂变更为对田杰行政拘留3日。
(二)案件外原因
案件外的原因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其主要表现是:
1、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民告官”制度采取消极对待,甚至抵触的态度。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他们随意行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甚至可以不经集体讨论,不需领导审批,就盖章发出。如此行政,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败诉在所难免。
2、一些行政机关缺乏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一些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有的行政机关虽设立了这类机构,但只负责法律宣传工作,不处理有关的行政事项和法律事务。有些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调动频繁,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且经常抽去搞其它工作。有些机关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或涉及诉讼时,临时抽调其它机构的人员顶替。这种状况,很难保证依法行政。
3、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据了解,在我区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比例相当低。如区规划局执法人员共有27人,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的 只有1人,占3.7%。政府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中,有法律专业文凭的人员大都较少。不少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加之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办案的基本知识,致使违法行政行为屡有发生。
4、有的部门、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执法不公
如有的行政部门将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导致滥用行政处罚权;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为获取某种好处,违法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以致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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