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博男艺铁违反环保法被罚款一案(非诉讼执行案)。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设施即生产经营为由,处以罚款2万元。而该法条规定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本案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的设施就开工生产,依法应首先责令停止其生产或者使用,然后也可以罚款。从本法条的立法精神上看,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而非单纯地罚款。对存在该种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来讲首要的是让其停止污染,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或是对法条的理解不透或是为了省事一罚了之。这种情况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6、不履行法定职责
有权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或有法定职责义务的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证照或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一旦成立,被告行政机关会被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而败诉。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四方面表现:一是拒绝或拖延期限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二是拒绝保护法定应当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三是拒绝发给抚恤金;四是拒绝法定事项的补偿。近年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的诉讼逐年增加。(94年1件,96年3件,97年4件,98年6件)1999年4件,2000年8件,20**年12件。共计22件其中,起诉房管部门不履责的10件,公安部门不履责的6件,交通部门不履责2件,规划部门不履责2件,区政府、民政、花乡政府、小公共汽车办公室不履责的各1件。在已审结的20件当中,确认行政机关应该履责的8件,占已结案件的40%。
如张国清诉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湖北汉川农民张国清、杨春霞夫妇,1998年开始在我区方庄地区务工经商并办理了暂住证。1999年5月30日晚,张国清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妻下落不明。次日得知被与张国清有经济纠纷的河南漯河陈某等七人绑架并被非法拘禁到河南漯河。张国清在京与绑匪陈某等人通过电话协商未果,于同年6月11日向丰台公安分局报案请求出警救人。丰台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仅作了记录,既未出警,也未向河南警方通报情况,告之张国清自行到河南解救。1999年6月22日张国清只身回湖北汉川老家向当地公安求救。湖北汉川警方于1999年6月26日凌晨在河南漯河将七名绑匪抓获,但杨春霞已于6月23日在关押地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接到解救人质的报警后未出警救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公安机关承认其未出警救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自愿赔偿张国清11万元的损失,张国清同意并在领到赔偿款后申请撤回了对公安机关的诉讼。
又如郑玉兰、吴琪、黄广居诉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拒绝颁发房屋产权证案。郑玉兰于1994年8月以82万元购得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4号楼1904号楼房一套。吴琪于1994年8月以78万元购得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4号楼1903号楼房一套。二人曾多次向房管部门申领房屋产权证书,房管部门始终未予颁发。2000年7月,郑玉兰、吴琪先后起诉到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房管部门向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在诉讼中,被告向二原告分别颁发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达到了诉讼目的,遂撤回起诉。
黄广居原有坐落于丰台区南苑镇四维街35号平房两间。1993年赠与女儿黄群所有。双方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把有关手续及公证书交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然而至1997年2月15日黄群去世,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也没办下来。后黄广居向房管部门申领房产证,房管部门认为35号两间平房的房产权已不属于黄广居,而属于黄群,且黄群已经去世,所以房产证无法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机动车等,应以管理部门登记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黄广居虽将自己拥有的房产赠与女儿,但至黄群死亡时尚未为其颁发房屋产权证。黄广居申领该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没有理由不予颁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承诺为黄广居发放房屋产权证,故黄广居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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