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法中缺乏证据意识,造成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
如桂连才不服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200元一案。1999年3月15日,桂连才驾驶京B-58239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草桥养路费征集站处,进入辅路欲停车交费时,被一民警拦住。民警以其进入非机动车道为由开具200元罚款单。桂连才当即提出异议,无果,遂起诉到法院。因交通警在纠正其违法中没有做任何取证工作,应诉时无法提供桂连才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认识到本案胜诉没有把握,故自行撤销了对桂连才所作的行政处罚。桂连才达到诉讼目的后撤回了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起诉。
(4)具体行政行为对所处理事项定性错误。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所处理的事项定性错误,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如薛连福不服丰台交通支队作出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一案。丰台区城管大队执法车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将薛连福撞伤,薛当即向122台报警。丰台交通支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做了调查后要求薛次日去交通队处理此事故。后丰台交通支队作出“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决定。薛连福不服,诉至我院。在诉讼中,丰台交通支队自行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2、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范围行使权利,就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超越法定职权
如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1999年1月14日,丰台区农委作出《关于责令北京市建材自选大市场等六个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的决定》的行政处罚,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停企业之一。但从执法权限上看,丰台农委并没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我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由此可见,丰台区农委违反消防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超越了部门管辖权。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在诉讼中自行撤销了对六单位的停产决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
(2) 超越部门管辖权。
如高振国不服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1999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一案。1995年,高振国以投标方式承包本队土地一块并与队里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十年。后因高振国劳动力不足,自愿让李旺耕种一半。1998年,底高振国与李旺协商收回这一半土地自己耕种,但李旺不同意。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遂于1999年5月7日作出了《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终止高振国与生产队签定的承包合同,让生产队与其二人分别签定各种一半的合同。李旺依据此《处理意见》,将高振国种植的青苗锄掉。根据《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解决,仲裁权由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我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已于1991年10月成立。所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司法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超越了职权。在诉讼中,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自行撤销了《处理意见》,原告高振国自愿撤回了起诉。后经司法程序处理,法院认定高振国1995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判令李旺赔偿高振国青苗损失费。
3、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滥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即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合法。
如金玉贵、刘毅母子不服公安机关收容遣送一案。1998年前后,金玉贵、刘毅由湖北来京务工经商并按规定办理了暂住证。2000年1月25日晚12时,公安民警将正在家睡觉的金玉贵、刘毅抓到青塔派出所。在被抓的70人中,唯一有暂住证的金玉贵将暂住证交给民警并告之刘毅的暂住证在本月22日被人连同钱包盗走,正在青塔派出所补办。公安民警不予核实,更不顾金玉贵提交暂住证的事实,于次日强行将金玉贵、刘毅连同其他70人一并押上列车遣返回湖北。同年2月3日,金玉贵、刘毅返回北京,将公安民警收缴的金玉贵的暂住证和刘毅丢失的暂住证补办后,持该证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44元和精神损失6000元。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向金玉贵、刘毅主动承认收容遣送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两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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