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把推荐、考察、任用、监督四个关口,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使全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步走上了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制度还存在不规定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整改要求落到实处,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提拨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范围
1、公示对象:对拟提拨担任乡镇、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及其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正副科级)的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除特殊岗位外,均实行任前公示。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实行任前公示。
2、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3、公示方式:公示一般通过在公共场所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张贴公告或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4、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7天。
二、坚持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民意过半原则
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必须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参加部门(单位)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单位)机关全体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乡镇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乡镇全体干部、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村两委会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人数50%以上,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谈话人数必须达到参会人数的70%,谈话推荐得票数必须达到谈话人数50%以上。
民主推荐结果自推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推行乡镇换届一把手全委会票决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乡镇换届时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对拟任和提名为乡镇党政正职人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委全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决定,具体制度由组织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制定。
四、完善新提拔领导干部试用期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对新提拔领导干部试用期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具体包括提拔担任下列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县委各工作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企业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县政协各委室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县纪委副书记、常委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上机构中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人武部长及乡镇计生服务站站长。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实行试用期。
以上四项制度(或原则)的具体制度由组织部依照有关政策制定。
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