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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
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
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
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
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
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
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
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
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
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
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
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
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
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
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
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
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
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
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
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
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
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
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
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
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
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
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
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
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
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
,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
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
业。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
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