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支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力争用3年时间,在我省试点地区培育出生活消费品“农家店”和农资“农家店”各5000家。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乡村投资建立连锁“农家店”;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即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对加盟连锁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管理费可按改造前实际缴纳的定额征收。连锁企业在农村新开设门店,有关部门在办理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支持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从20**年起,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以及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示范带动,完成全省一半左右(约6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使农产品流通成本明显降低,流通环节损耗大幅减少;全省约1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超市销售农产品的比例达到30%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六)逐步建立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设区城市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和生活服务网点进社区,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在城市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内,已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以及作为小区居民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在每个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都要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足额配备社区商业网点用房。原有城市社区迁出或关闭市区工业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土地优先用于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七)加快设区城市的“农改超”建设步伐。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加快“农改超”建设的扶持措施。各设区城市不再批建传统的农贸市场。对现有传统农贸市场要按超市进行改造。加强设区城市超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将生鲜食品超市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纳入改造的旧城内,要按布局规划预留生鲜食品超市建设用地。各设区城市要取缔马路市场。
(十八)支持商业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各地也要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便农民消费需求出发,发展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商业服务网点。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民利民的早餐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建设。
六、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十九)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加快“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所发生费用由财政负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十)加快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流通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至2年。
七、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市场稳定
(二十一)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省市两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制度,所需储备费用由本级政府确定,所需储备商品品种由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十二)建立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发生的应急调控费用,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八、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业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把加快流通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研究和制定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流通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四)加强流通领域的法规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实际出发,及时修订和研究制订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做好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制定流通行业地方标准。
(二十五)进一步理顺流通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流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十六)为流通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有序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