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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建设的补充意见

[09-19 20:27:56]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工作意见   阅读:6809
概要:(十一)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及文化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广告、专题宣传片制作等有偿服务收费及文艺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十二)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参
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建设的补充意见,标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http://www.xuexue6.com

(十一)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及文化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广告、专题宣传片制作等有偿服务收费及文艺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十二)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53号)执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十三)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鼓励加大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力度,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10号)和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规定》(文办发〔20**〕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凡引进投资6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视同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进行考核。

(十五)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宿豫区创办或投资入股兴办与职权影响无关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其享受优惠和待遇视同国有文化企业。

(十六)对投资兴办的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名人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义作为企业字号办理注册登记。

四、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七)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八)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区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一天2‰加收滞纳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入库数20%上缴省、市金库,其余80%纳入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设立基金,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五、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十九)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区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区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二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十一)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

(二十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文件未涉及的条款,以《中共宿豫区委、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宿豫发〔20**〕7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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