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强县乡服务站的质量管理。县乡服务站要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建立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将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安全,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查环查孕查病的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资料。严禁未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和乡村医生等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8、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9、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服务站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要强化县乡服务站的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对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的审批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校验工作;认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考核发证,并协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20、组织和协调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对县乡服务站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县乡服务站的建设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21、加强县乡服务站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2、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国际国内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组织制定相应的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及规范,积极组织对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师资的短期培训。在全国开展先进服务站创建活动,并作为申报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必备条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为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乡服务站制定统一标识。
五、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23、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服务站改革。深化县乡服务站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完善法人代表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要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公开考试和考核制度,面向社会招聘县乡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挂钩、能进能出,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会服务、能服务,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服务队伍。要加大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技术队伍素质。
24、合理配置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县乡服务站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总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20人,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要有专职B超及检验、药学等医技人员,并应积极引进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4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要持证上岗。
25、县乡服务站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丰富科普知识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相结合,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把县乡服务站建设成为人员精干、设施完备、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信得过的计划生育服务阵地。
六、切实加强对县乡服务站建设的领导
26、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县乡服务站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逐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大众保健相互配合的社会保健网络,为推行计划生育,增进群众健康发挥更大作用。
27、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党委、政府对县乡服务站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服务站建设的领导,不得合并或撤销县乡服务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服务站及其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