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公开服务承诺
一、办事公开制
1、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要按照依法公开、求真务实、突出重点、便于监督原则,予以公开。
2、公安机关“窗口”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手续要求、法律依据、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办事时限。
3、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要公开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姓名、职责等。
4、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应按照警务公开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案件管辖范围、执法职权、执依据办案程序、立案标准及当事人应享有权利和义务等。
5、公安机关内部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财务制度及收支、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以及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
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或电话咨询)办事、咨询时,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认真问清当事人要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直接负责办理或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符合要求的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5、违反本制度者,按照《效能监察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三、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含出入境、户政、车管所、消防、派出所)、信访、“110”投诉等对外单位实行AB岗工作制。
3、A岗责任人因故不能在岗时,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并将本岗位业务移交B岗责任人办理;未及时办理移交造成脱岗而耽误工作的,应追究A岗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4、B岗责任人在顶岗时,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拖延或不办。
5、B岗责任人在顶岗时,未认真履行顶岗职责,发生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B岗责任人的责任。
四、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2、责任人对到公安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当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3、责任人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责任人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人单位留底备查。
4、责任人对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当事人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补齐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5、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后,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6、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被投诉查实的,按照《效能监察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五、“窗口式”办理制
1、“窗口式”办理制是指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审核、审批、交费、发证等手续,一律在公安各“窗口”单位完成办理。
2、公安机关的出入境、户政、车管所、消防、派出所等部门,实行“窗口工”办理制。
3、凡进入“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4、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合理设置“窗口”以确保每项业务在一个“窗口”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