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为了加强公安宣传工作,沟通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了解公安工作,支持公安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全面落实县局党委构建永宁公安“大宣传”工作新格局的安排部署,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益;利用公安新闻资源优势,创新宣传机制,整合宣传队伍,挖掘宣传资源;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捕捉工作亮点和把握政策、时势、民意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公安新闻宣传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文化建设中的鼓舞激励作用。根据区厅宁公政治《关于下发公安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20**] 46号)和《银川市公安宣传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1、奖励对象:
参加县局公安宣传报道工作,遵守公安宣传纪律,完成县局各单位新闻宣传稿件任务,年内未发生稿件泄密、失实问题以及其他方面违纪的公安民警、干部职工(包括协警员)及其它人员。
2、奖励范围:
在国家级报刊、刊物、新闻媒体;区、市级报刊、刊物、新闻媒体及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稿件(作品)一律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二、稿件体裁及其内容
1、稿件体裁。稿件(作品)体裁以新闻、消息、通讯、特写、摄影等为主。
2、稿件内容。以宣传永宁公安工作新成果,服务经济发展新举措,队伍建设新进步为主要素材;能够体现出公安各项工作中的先进事迹、经验交流和涌现出的模范代表等事例,以及与公安工作相关的其它作品。
三、奖励办法
1、稿件(作品)统计以年度计算,每年12月底前完成稿件(作品)的统计和兑奖工作。
2、 稿件(作品)发表以后,作者应将稿件(作品)的题目、内容、发表的期刊号、发表日期、发表件的复印件、稿费单、获奖证书等依据送政工监督室确认审核登记后,填写奖励审批表。
3 、300字以内的稿件,每2篇折合1篇计算;300字至1000字的稿件,每篇按1篇计算;1000字至5000字的稿件,每篇按2篇计算;5000字至1万字的,每篇折合3篇计算,万字以上的,每篇按5篇计算。一稿被多家新闻单位采用的,以被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数计算;两人合作的,按1/2篇计算,多人合作的类推;新闻组照2篇按1篇计算,多幅的类推。
(注):专刊不在此奖励办法之内。
四、奖励标准和规格要求
(一)奖励标准
1、在国家级报刊、广播、电视发表稿件、新闻报道每一篇奖励现金500元,头版800元。
2、在区级报刊、广播、电视发表稿件、新闻报道每一篇奖励现金200元,头版300元。
3、在市级报刊、广播、电视发表稿件、新闻报道每一篇奖励现金100元,头版200元。
4、在县级广播、电视、县政府网络发表稿件、新闻报道每一篇奖励50元。
(二)规格要求
(1)单位稿件任务:要求年内各所队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播发)稿件数(国保大队除外),5人以下所队每季度2篇;6-10人所队每季度3篇;11-15人所队每季度6篇;16人以上所队每季度8篇。
(2)个人奖励设五个等次,达到以下要求可获奖
1、优秀通讯员。稿件照片达到30篇(幅)(含国家、省、市级发表),均可参加市级公安系统优秀通讯员的评选,(根据每年的名额具体而定)。
2、通令嘉奖。在国家级报刊、广播发表稿件3篇;在区、市报刊、广播发表稿件50篇;在区、市电视台发新闻稿件15篇或专题片1部。
3、具备《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报功条件者,可报请个人一、二、三等功。
六、要求
1、新闻宣传工作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提供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作品;
2、涉及全县性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新闻稿件要严格把关,按有关程序进行送审。
3、除区厅、市局嘉奖、记功外,县局对民警的奖励由政治处统计,核实后报县局审核批准。
4、对宣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支持不够,效果不明显和未完成全年宣传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年终绩效考核中酌情扣分,不得参与评先争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