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公务活动纪律, 提高公务活动质量,减少公务活动经费支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 主要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公文制发、承办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会务活动
第四条 坚持务实、节俭、高效原则,提高会议质量。
第五条 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力求精简会议、开小会、开短会;尽量合并、减少总结表彰类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传达、布置的工作,不再专门召开会议。
第六条 会议目的要明确,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为主。严禁以会议形式取代需要实地检查、考核、推进工作的做法。
第七条 以县委或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要求县直机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筹办会议的部门必须提前将会议方案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县长批准,特别重要、规模较大的会议,提交县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党群部门、县直机关以县委或政府名义召开的规模较大的全县性专项会议,先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委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委办或政府办发通知,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筹备、组织等各项会务工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或行业会议,不得随意提高会议规格,谁开会谁发通知。
第八条 部门或乡镇召开的非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必要时原则上可由分管领导出席参加,不得随意扩大参会人数,部门和乡镇不可随意扩大范围直接邀请县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参加的(如上级对口单位领导到会或有特殊事项、特殊原因的),要提前与“四办”联系沟通,由“四办”做出安排。要减少领导不必要的会务活动或防止出现参加会议“撞车”现象。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和行政管理、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对确有必要行文的,要注重实效,严格把好公文的起草、修改、审批、制发程序。
第十条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以县委、政府和“两办”发文;以政府或政府办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以县委或县委办发文。
第十一条 由部门草拟的县委、政府文件,要按照“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政府办、县委办初步审核、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要经县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两办’复核”的程序做好公文审签、印发;由部门草拟的县委办、政府办文件,要按照“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政府办、县委办初步审核、分管领导审定、'两办’主任签发、'两办’复核”的程序做好公文审签、印发。要加快公文运行速度,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各级领导、各部门要注重公文的时效性,审核或传阅公文做到不压、不拖,使公文尽快流转到下一环节,确保公文处理及时、适时。一般性公文审核或传阅,每个环节不超过半个工作日;紧急公文要尽快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公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