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保障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宜宾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珙县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五保供养是对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敬老院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
第四条 敬老院是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提倡社会力量资助敬老院。
第五条 举办敬老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费保障;
(二)有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
(三)有符合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发展院办经济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县规建、发改部门要把敬老院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敬老院的建设、管理、供养和工作经费;县财政、民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敬老院。其职责是:
(一)负责敬老院的筹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解决工作经费。
(二)协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责成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敬老院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防自然灾害袭击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敬老院的支持。
第八条 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五)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 五保供养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院民自治管理,院内的各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产生,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提高院民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条 入院条件: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没有敬老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供养、寄养、代养对象入院前必须进行身体体检,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
第十一条 入院手续: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寄养、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寄养、代养对象或寄养、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寄养或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供养对象财产和承包土地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代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村组责任:五保对象原所在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四条 对供养对象的基本要求: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及寄养、代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十五条 建立入住对象档案。入住对象(含代养、寄养)档案的内容:本人申请表,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证)、体检表、审批表、敬老院与供养对象签订的供养协议书和供养对象的年度民主评议及平时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 满足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生活质量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水平,其供养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