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敬老院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膳食管理
(一)敬老院炊事人员应定期体检,持证上岗;合理轮流安排身体健康的院民帮厨。
(二)敬老院应组织院民代表成立伙食管理小组,反映院民意愿,每周一制定膳食并向院民公布,参加膳食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和监督敬老院膳食。
(三)院民和职工用餐伙食和帐目要分开,独立核算,帐目、物资采购的数量和价格在院务公开栏当日公布,伙食节余超支情况对院民按月公布。
(四)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同灶搭伙的,要按时足额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三条 卫生管理
(一)敬老院应配备专(兼)职医务卫生人员,并配备常用药品。
(二)敬老院五保对象优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中报销,剩余的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大病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优先安排解决。
(三)敬老院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到整洁、美观、协调、大方,注重绿化,要划分生活区、生产区、活动(娱乐、康复)区。
(四)敬老院卫生间应经常冲洗,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粪便、无蚊蝇,定期消毒。
(五)敬老院居室的家具用品设置要统一、整洁、干燥、卫生,无蚊蝇、无蟑螂、无鼠害。
(六)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并开展检查评比。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管理
(一)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用地人均不得少于0.1亩耕地,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各种税费。
(二)敬老院要成立生产经营小组,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院民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三)敬老院应每月向院民公布生产经营收支情况,接受院民监督。
(四)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主要用于:补充院民生活费用;敬老院再生产的投入;院内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
(一)防火。敬老院应配置必要的防火设施,各种物资归类保管,供电线路要定期检查维护,易燃物品专人保管,严禁倒床吸烟和卧室生火,注意随时熄灭火源。
(二)防盗。敬老院要建立值班制度,来人来访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能随便进出,晚上检查门窗关闭情况,财务和物资储存室要有防盗门窗,防止财产被盗,保证集体财产和服务对象财产的安全。
(三)防食物中毒。敬老院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规定的程序操作,食品要新鲜、卫生,严防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发生。
(四)防意外事故。敬老院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对卫生间、公共浴室、公共活动场所等地方,都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财产管理
(一)敬老院应配备会计和出纳各一人,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管,财务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精心理财,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二)敬老院对上级拨款和生产经营收入要分别设立帐目,对用于敬老院管理、生活用品购置、院民生活、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相应的科目,敬老院的各项开支要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敬老院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章,院长一支笔审批。大额开支应经院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同时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定;购置大额或大件物品应邀请院民代表到场或参加购置,以接受院民直接监督。
(四)敬老院每月组织院民代表或伙食管理小组成员对伙食、生产经营收支情况和院内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一次民主检查。
(五)敬老院建立院务公开栏,财务收支、物资发放、每周食谱及民主检查情况应向院民公布。
(六)敬老院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七)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后,其个人财产交由敬老院集体代管;五保供养对象死后,其个人财产归敬老院所有。
(八)敬老院领导和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财务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开展创建模范敬老院达标活动,每年创建一批模范敬老院,达到县级模范敬老院标准的,由县政府命名,从达标年开始每年给予奖励。每年进行考核复查,对不符合模范敬老院标准的予以取消。
第二十八条 每年开展一次敬老院先进集体、敬老院优秀管理人员评选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审查,民主评议,县民政局审批并颁发证书或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和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敬老院管理人员每年在院民的民主评议会上,不称职超过30%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敬老院各种奖励经费由县民政局提出预算,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