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吃”。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其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二)“保穿”。为五保对象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三)“保住”。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四)“保医”。对有病的五保对象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给予细心照料。
(五)“保葬”。五保对象去世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县财政一次性拨付敬老院“五保对象丧葬补助费”1000元/人。
(六)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七)敬老院应发给五保对象每月20元以上的零花钱,以保障特殊消费需要。
第十七条 五保供养经费来源: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已故五保对象遗产;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月底前根据敬老院核定的入住对象数量将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敬老院,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金。
第十九条 乡镇敬老院财务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
(一)敬老院要选择在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和能防御洪水,避开滑坡、泥石流、软弱土层等地质灾害地段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闲置资产,以改、扩建为主。
(二)敬老院设计和建设应适合老年人居住的要求,一般以一楼一底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二楼一底,楼梯两侧有扶拦,居室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人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三)敬老院要设立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平房的公共卫生间应做到每幢一处,楼房的公共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室内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地面应注意防滑处理,不得使用易碎、易燃、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四)敬老院要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配置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活动场所要少用坚硬材料,尽量做到无坎无梯。
(五)敬老院厨房卫生整洁,有满足老年人进餐的餐厅和桌椅,有食品储存室,并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二十条 组织管理
(一)敬老院是服务于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的公益非营利组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二)跨乡镇接收供养对象的中心敬老院由县民政局和中心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不跨乡镇接收供养对象的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三)敬老院要设立院民自治管理委员会。院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是院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其工作由院民推(选)举的代表主持,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务,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敬老院若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的数量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受当地党委或支部的领导和管理;
(五)敬老院要设立院民政治思想工作小组,经常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教育院民要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事管理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卫生员(医生)、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全面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专(兼)职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比例:供养60人以下的敬老院,原则上不低于1∶15,供养60人以上的敬老院,原则上不低于1∶10,敬老院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服务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热爱敬老院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三)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聘用时确定。乡镇政府招聘敬老院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用工形式和性质,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济、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全日制用工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执行最低小时工资规定。工作经费按入住五保对象人数计算,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敬老院工作经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