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项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部门办理的或需两个以上部门配合办理的,按我局行政审批办事流程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办结;特殊、紧急事项须紧急办理;个别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及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办结时间。
第三条 局分管领导签发时间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时间为办结时间。
第四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特殊理由超过承诺时间办结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
(八)行政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全局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职,努力工作。
第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用地、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查处违法案件中不依法办理,擅自减免规费的;产生纠纷致使部门成为被告败诉的;致使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过程中违反“招拍挂”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围标、串标、投诉等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票证,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管理档案、泄密,产生纠纷或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
(五)在土地评估备案和征收土地租赁收益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不坚守工作岗位延误工作的;工作中违反规定影响单位形象的,失职渎职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组织督查小组,对每个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受理失职投诉,调查核实失误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条 对受到追究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效能考评制度
第一条 成立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考评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公务时间不挂牌、办理私事、擅自离岗、脱岗或执行公务不出示有关证件的,给予书面检查。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承诺或违诺,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给予效能告诫。
第五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索取钱物,故意刁难、工作作风恶劣、相互推诿、贻误工作、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待岗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