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作人员实行公示制,做到职责分明、挂牌上岗、持证执法。
第七条 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经办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当事人说明。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外单位有关人员来我局办理业务,接受业务询问的科(室)、分局、站、队、中心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以及电话接听反映情况和咨询有关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分局、站、队、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接洽,或报告科、室、分局、站、队、中心负责人,能办的事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或不能办的事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分局、站、队、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引导,负责一次性告知承办科(室)、分局、站、队、中心以及办公地点;若首问责任人不明确具体承办的单位,应及时与市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负责帮助落实承办科(室)、分局、站、队、中心,并重新确定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外单位有关人员因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与局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作出答复和落实。
第五条 办理或咨询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耐心解释,不得应付了事。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接受咨询或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待人,尽可能地回答所提的问题。
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
第二条 各类审批审核事项的办事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三条 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提高效能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对条件或申报材料不完善,但已有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后予以办理的,承办人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和所需要的书面材料,在补齐有关材料且办理条件具备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坚持使用机关办公文明用语,接待来客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答来访者的疑难问题。
第六条 坚持正常上班,随时服务,能办的事立即办,重大或紧急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加班服务、特事特办。
第七条 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索拿卡要,不收受各种礼金、礼券、物品,不接受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
第八条 对有违诺事项,将按市优化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否定报备是指单位或个人到我局办理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应按权限认真审核。因手续、材料不完善,需要退回补办或其它原因不能受理的,主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补办或完善的材料、手续,以及不能受理的原因。
第二条 全局所有工作人员对来本局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善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对因其它原因不能受理的,要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
第三条 主办人员在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时,要详细说明已具备的材料、手续和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对因政策规定、管理权限或其它原因暂不能受理的,经请示领导,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四条 被否定报备的申请事项需要补办的材料或手续,待补齐后一并上报,重新受理。
第五条 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否定报备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这一义务的,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要经我局审核、审批、备案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事项,各承办科、室、分局、站、队、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