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
一、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就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党代表提案,应由代表团或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团提案须经本代表团充分讨论和酝酿,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代表联名提案不受代表团划分限制,代表可联系本团或其他团代表共同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书写使用统一印制的《永宁县党代表提案书》,做到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三)党代表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列入大会议程,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会后由县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办理结果。审查不予立案的的代表提案按提议办理。
二、党代表提议,是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围绕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一)党代表提议,可以由代表团(小组)、代表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
(二)提议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议书写使用统一印制的《永宁县党代表提议书》,做到一事一议。
(四)提议由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受理。
三、党代表提案、提议应及时办理。党代表提案,以下达《永宁县党代表提案办理通知书》形式集中交办;党代表提议,以下达《永宁县党代表提议办理通知书》随时交办。
四、承办提案、提议的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按规定时限办理和回复。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并与有关党代表及时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党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做好进一步办理工作。
五、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要加强检查督办,将提案、提议的办理情况作为承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每年年底前,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将当年办理党代表提案、提议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县委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向党代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