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一、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代表的民主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党代表本人要提高认识,主动参加并认真履行职责。
二、视察调研主要围绕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县党委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情况,县委及本地本单位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党代会的决定、决议及提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基层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来开展。
三、根据调研课题和视察的内容范围,可由县委统一组织有关党代表进行集中视察调研活动。也可以根据县委的要求和工作需要,以代表团(小组)为单位开展视察调研。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可与人大代表视察调研联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四、党代表在视察调研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党代表在视察调研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被视察调研单位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落实。能够现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党代表;确有特殊原因需事后研究处理的,由被视察调研单位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该建议、意见的党代表,并报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
五、各级党组织和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为县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提供服务和条件。党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党代表履行职责,为其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提供便利。
六、党代表要围绕视察调研主题或视察调研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撰写专题报告,报送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并就有关问题送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七、党代表要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与视察调研内容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要坚持深入实际,不断转变作风,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切实提高视察调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