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
第三条 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
(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五条 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非户籍人口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居民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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