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实行秋季招生、入学,招生入学均按照免试、划片、就近的办法进行,学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农村小学和初中由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确立学区范围。各小学和初中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孩子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区小学和初中的学区范围由区教育局确立公布,招生名额及报名办法经教育局核准后,由各学校向社会公布。
3、普通中小学应当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4、区属民办中小学招生在乡镇中心学校和区教育局管理下进行,招生名额和范围由区教育局核准,可实行跨区域招生,但不得以选拔性考试或变相考试办法招收新生。
5、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以实际居住地为准。城区儿童、少年入学应向学校提交房产证、户口本,小学入学要出示《出生证》、《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暂住地或租住地不作为入学学区依据。
6、流动人口子女在乡镇接受教育的,由乡镇中心校统一安排入学;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区就读的,由对口接待学校安排就读,小学对口接待学校是城南小学、三里岗小学和西外小学。初中对口接待学校是十二中和六中,接待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7、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须及时为其注册学籍。学校采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学校须在开学后30天内向区教育局申报注册学籍,上报变更异动学籍(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学校应提供《新生名册》、《异动学生名册》和电子学籍档案,区教育局审核学籍时间为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
二、转学和借读
(一)在校学生确因监护人工作调动、住址变动等特殊原因须转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函;
2、家长持联系函到接收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复函;
3、转出学校开出正式转学证,并打印出学生学籍表;
4、家长持转学证、学籍表到中心学校和区教育局签署意见;
5、家长将转学证、学籍表交转入学校存档。
6、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读是指学生到非学区学校或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办理程序是:监护人持相关证明(需借读的理由及相关材料)、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借读学生将借读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借读生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期间成绩表现由借读校提供,《义务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升学考试回学籍所在地学校办理。借读不得变更年级。
三、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证明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持医院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编入适当班级就读。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四、考核、评价和毕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考核评价可分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小学和初中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