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务环境,完善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功能,建立起科学、高效、廉洁、公正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中心”的办事程序,提高“中心”的办事效率,充分发挥“中心”的职能作用。实现“一门式”受理服务、“一条龙”办事服务、“一个口”收费服务的目标。现根据《关于印发龙川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20**〕71号)第八条“票款管理”规定。特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凡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并实行预算外空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进行。杜绝多头办理,多头收费行为。
二、票据使用规定。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县财政局停供其通用收费票据。需发放基层所(站)的通用收费票据,由县财政加盖“委托代收票据”字样专用章,需要上门上路收费的通用收费票据加盖“委托代收票据”字样专用章。
三、票据的领取与发放。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的通用收费票据。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统一到财政局领取。基层所(站)、上门上路收费的通用收据,由主管局指定专人和相关证明到中心领取。基层所(站)到主管局领取。
四、财政票据开具程序。ban证单位(即驻中心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由县政府指定的银行派驻中心窗口人员凭通知书负责收款,再由财政局派驻中心人员(或中心)凭驻中心银行窗口开具的现金存款凭条开具正式收据。基层所(站)、上门上路收费由经办人开具收据,所收款项存入驻中心银行窗口财政收费帐户。
五、票据的核结与回收。行政服务中心所领取的票据,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与财政局核结。基层所(站)、上门上路收费的通用收据,每季度由主管局与中心核结。
六、票据销毁规定:工作废票据,不需的票据和保管期层的票据,需填写《销毁申请表》,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统一监销。
七、违规处理。行政服务中心、各主管局、基层所(站)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专票专用。如发现单位混用乱用票据,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第281号)规定及县纪委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予以严肃处理,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八、本办法从200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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