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切实维护侨胞、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侨捐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99号)等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龙川县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审核备案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捐和摊派。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就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将受赠的款物造册登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填写《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备案呈报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盖章,于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县侨务办公室备案。县侨务办按规定给予办理备案登记。
(三)侨捐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资金使用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须征询捐赠人的意见。项目建成交付使用三个月内,受赠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侨务办公室呈报;县侨务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并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
(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均报县侨务办公室备案,并按捐赠的数额实施分级备案,每年度就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取得效益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华侨捐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政府确认后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华侨捐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确认后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县侨务办公室和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侨捐管理数据库的资料及数据录入,“四表一书”(《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普查登记表》)、《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报表》、《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备案呈报表》、《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呈批表》、《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内容齐全,管理规范,《广东省侨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录入及时,维护、运作正常。
(六)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建筑物)相关资料,为永久档案保留;设备、物资等相关资料,按其使用年限设定档案保留年限。捐赠人或侨务部门查阅捐赠档案资料时,受赠单位应予及时提供,其业务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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