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和考核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运作,扎实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服务水平,整体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人员管理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实行“一口进出”、“纵向统一”的管理机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配备
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街道根据辖内用人单位数、失业人员数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数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必须有两名社区服务中心编制且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其余为合同制工,其中2至3人为退管办聘用人员,2至3人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还有从事劳动就业工作的2至3名人员,具体工作岗位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调配或由街道按照工作要求购买社会服务,交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人员聘用
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合同签订工作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但必须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工作人员原则上沿用原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如仍有岗位空缺,则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具体聘用条件如下:
1、应聘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劳动保障工作经验和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聘用。
2、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考试、计算机上机操作考试以及面试后择优录用。
3、所有工作人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业务培训
合格才准予上岗。
三、人员培训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劳动保障专门业务培训和劳动保障更新知识培训;街道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其他类型培训。
第二章 工作职责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承担辖内劳动保障工作,指导和管理辖内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的工作,承办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具体包括:
一、承担就业服务有关方面工作
(一)做好辖区内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帮助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和政策扶持。
(二)负责辖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失业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双低”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农转居”人员和隐性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情况台帐和数据库,及时掌握隐性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积极开展辖内劳动力普查和就业岗位的调查、收集工作,掌握辖内企业岗位数量,及时做好需求动态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收集、开发、公布社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安置项目,负责调查、统计辖内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广州市、越秀区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各项再就业补贴。
(五)负责辖内“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双低”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调查、登记、建档、统计和跟踪服务管理等工作,做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就业跟踪服务,掌握动态变化情况;承办就业援助具体工作。
(六)为辖区内城镇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查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协助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做好就业招聘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辖内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的就业工作;完成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就业工作。
二、承担就业培训有关方面工作
(一)做好培训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确保本辖区能够享受培训资助的人员了解自己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接受办理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