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章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三条 确定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
(一)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有利于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三)较大程度地改善本区环境的城市建设基础性或标志性工程项目;
(四)列入市以上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确定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程序:
(一)每年12月1日前,各单位将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涉及区财政性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编报;已列入市以上计划(含开发商)在本区投资的项目由区经贸局、区建设市政局、区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编报。
(二)每年12月31日前,区发改局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对各单位编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区政府审定。
(三)区重点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涉及本区财政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分管区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已列入市以上计划(含开发商)在本区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分管区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协调跟进。
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督办,并于每季度末将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及有关情况综合上报区政府。对未能按计划推进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其中涉及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责任单位还必须提出下一步的整改落实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已列入财政预算的区属(或配套)项目,在项目单位完备有关手续的基础上,区财政局按基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 组织实施和协调跟进区重点建设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可由责任单位提交区政府研究。
第九条 涉及区财政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越秀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区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