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福利院组织院民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应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院民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2.4.福利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成本核算。
2.4.1.福利院应建立生产经营会计专帐,分类管理生产资料、购置销售产品的收支情况。
2.4.2.福利院生产自已消费的产品应按略低于市场价格折算收入并记入帐目。
2.4.3.福利院生产经营情况应定期向院民进行公示,接受院民监督。
3.生产经营收入的用途
福利院生产经营收入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3.1.补充院民生活费用。
3.2.再生产的投入。
3.3.补助工作人员工资。
3.4.补充福利院工作经费。
十.财务管理规范
1.福利院的财务人员
1.1.福利院应配备会计和出纳各一人,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管。
1.2.福利院的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严格财务纪律。
1.3.福利院财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精心理财,精打细算。
2.福利院的帐目管理
2.1.福利院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帐目、科目。
2.2.福利院对行政拨款和生产经营收入要分别设立帐目,对用于行政管理、生活用品购置、老人生活、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相应的科目。
2.3.福利院开支的各项经费应具备合法的票据,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3.福利院经费的审批
3.1.福利院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3.2.福利院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3.3.福利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报乡镇分管领导审定。
4.福利院财务监督
4.1.福利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院民公布。
4.2.福利院每月应向院民公布生活费开支情况。
4.3.福利院购置大额或大件物品应邀请院民代表到场或参与购置,以接受院民直接监督。
十一、附则
1、本规范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2、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