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本人自愿入院集中供养。
1.1.3.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1.2.入院手续
1.2.1.五保对象进入福利院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2.2.五保对象入院应由福利院、送养人所在村双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2.2.1.村级组织应继续承担的责任。
1.2.2.2.入院老人财产处理办法。
1.3.财产处理
1.3.1.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
1.3.2.需要代管的财产,不动产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动产可由福利院代管。
1.3.3.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死亡后,院内遗产归院所有,其余遗产归负责供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3.4.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及时归还本人。
1.4.村级集体组织应承担的义务
1.4.1.五保对象入院后,其供养主体仍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规定承担供养责任。
1.4.2.每半年要到福利院看望老人一次,每逢节日应到福利院看望老人。
1.4.3.老人去世,应协助福利院一道办理丧葬事宜。
2.供养
2.1.供养内容
2.1.1.物质生活保障
2.1.1.1.“保吃”:为五保老人提供符合老人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1.1.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2.1.1.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2.1.1.4.“保医”:保障五保老人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2.1.1.5.“保葬”: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
2.1.1.6.福利院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1.1.7.福利院应根据财力状况,发给老人适量的零花钱,以适应老人特殊消费需要。
2.1.1.8.在院五保老人去世后,应继续拨给所在福利院一年的五保供养经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2.1.2.精神生活保障
2.1.2.1.福利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老人精神上慰籍。
2.1.2.2.福利院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提高他们身体素质。
2.1.2.3.福利院组织老人进行适当的学习,落实老人的民主政治权利。
2.2.供养标准
2.2.1.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应与当地乡镇居民居住条件相适应。
2.2.2.五保对象的实际生活,不应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2.2.3.五保对象应享受与当地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健。
2.3.供养经费
五保对象供养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2.3.1.财政转移支付。
2.3.2.收养协议中明确的村级组织为五保老人提供的供养经费。
2.3.3.接受社会捐助。
2.3.4.院办经济创收。
2.3.5.其他合法收入。
五、服务护理规范
1. 福利院老人住房的安排
1.1.福利院应按房间大小合理安排老人住房,一般每个房间入住两位老人。
1.2.福利院应提倡老人自我服务,相互照应。安排老人结伴居住,要统筹安排,充分考虑老人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和楼层、房间结构,既尽可能为更多的老人提供方便,又使之相互关照、相互扶助,以减轻工作人员服务护理负担。
1.3.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老人要实行分居,以避免交叉感染。
2.日常护理
2.1. 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 ,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2.2.供应开水,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
2.3.组织老人参加院内各项群体性活动。
2.4.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
2.5.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2.6.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2.7.服务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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