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必须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置时,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并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
(四)对于限期改正的党员,支部要确定两个正式党员为联系帮教人,定期考察,了解限改表现和进展,填写限期改正表,到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解除限期改正、延长限期改正期限或作出除名处置的决议。升格为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材料形成后,要与个人见面,并签署个人意见,与处置材料一并存入个人档案。
(五)要加强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必须强化从严治党的观念,把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掌握情况,发现典型,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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